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年版)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 作者:lxhj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苏园污防攻坚办〔202415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为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清单由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1版)》作废。

 

苏州工业园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4913






州工建设境准清单

2024 年版)

1.严格实施境分管控态保红线区内禁开发生产建设空间控区域内严格省政关于印江苏生态空管控区域规划的通20201)、政府办厅关印发江省生管控域调整理办的通政办20213省政办公厅于印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法的(苏202120件要求不得开有损导生态能的发建设对生不造的有人为活

2.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3.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4.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5.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等文件要求,化工项目环评审批前,需经化治办会商同意。

6.严格执行《关于推动全省锻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装备〔2023403号)等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铸造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和工艺。

7.禁止新建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8.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

9.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

10.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的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11.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

12.禁止建设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13.禁止建设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政策鼓励类除外)。

14.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

15.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若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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